核心摘要
- 美国 FinCEN、OCC、美联储、FDIC 与 NCUA 五部门依据 GENIUS Act 联合推出 31 CFR Part 1033 拟议规则,要求 permitted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PPSI,获许可支付型稳定币发行人)建立客户识别计划(CIP)。
- 区块链协会(Blockchain Association)于 2026-08-21 意见截止前提交评论,支持将 KYC/CIP 义务限定于发行、赎回等一级市场直接客户关系。
- 协会主张二级市场点对点转账不应延伸至发行人识别,与监管拟议规则对”账户”的定义边界基本一致。
- 监管机构估计约 99% 的稳定币交易活动发生在二级市场,全局 KYC 被视为”近乎不可能实施且可能扼杀行业”。
- 对加密基金管理人而言,托管、赎回及以稳定币进行基金结算的环节将率先落入发行人直接识别义务范围。
📑 文章目录
- 事件概述 — 拟议规则框架与区块链协会核心立场
-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边界如何划分? — 直接客户关系对比点对点转账
- 对加密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影响 — 托管、赎回与稳定币结算
- 常见问题(FAQ) — 匿名边界与发行人筛选
本文由 Aiying 艾盈基金合规团队原创,专注传统及加密基金架构与离岸合规。转载需授权。
美国稳定币监管正从立法文本走向可执行的运营规则。随着 GENIUS Act 将获许可支付型稳定币发行人纳入《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BSA)下的金融机构范畴,谁必须在美元上链与链下流动时被识别,成为基金管理人评估稳定币出入金基础设施的首要变量。区块链协会近期提交的意见,恰好勾勒出一条监管与行业基本共识的边界线。
事件概述
拟议规则的监管框架
2026-06-22,FinCEN 联合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与全美信贷联盟管理局(NCUA)在《联邦公报》发布 31 CFR Part 1033 拟议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至 2026-08-21。该规则落实 GENIUS Act 的指示,要求 PPSI 建立书面、风险为本的客户识别计划,对标银行、经纪商与共同基金长期适用的 CIP 标准。发行人须在开户等环节收集客户姓名、地址、出生或成立日期及身份识别号码,并可通过文件或非文件方式形成”合理相信已识别客户”的判断,相关记录须保存至账户关闭后五年。
区块链协会的核心立场
区块链协会在截止日前向五部门提交评论,明确支持将 KYC/CIP 义务锚定于发行人与客户直接互动的一级市场——即发行、赎回、兑换、回购及提供托管等环节;同时主张规则不应延伸至发行人不居中、不促成、不批准的下游点对点转账。协会进一步建议厘清”账户””客户”与”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定义,避免与既有 BSA 合规要求重叠,并允许发行人借助受监管金融机构完成身份验证。这一立场与其此前就反洗钱与制裁合规提交的两封评论信一脉相承,均强调合规义务应聚焦于发行人可控的功能。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边界如何划分?
哪些活动构成”直接客户关系”
拟议规则将 CIP 义务限定在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正式关系”,典型情形包括发行或赎回支付稳定币、管理相关储备、为稳定币或私钥提供托管与保管服务。反之,用户仅通过发行人的智能合约发生交互、或单纯持有/控制发行人稳定币而未形成其他正式关系,则不被认定为账户关系。监管文件明确将二级市场活动——自托管钱包转账、经由中介购买、交易所交易、向商户直接付款——排除在发行人 CIP 义务之外。
为何监管机构同样反对”全局 KYC”
值得基金管理人关注的是,将识别义务延伸至每一次转账,并非行业单方面诉求,而是监管自身的判断。拟议规则指出,若任何稳定币转账都可能触发 PPSI 的客户与账户关系,等于向其强加一项”收集并核验全部个人用户身份信息的全局义务”,监管评估认为这”近乎不可能实施且可能扼杀行业”。正因如此,规则刻意构建了以受监管接入点(而非每一个链上钱包)为核心的追溯模型。区块链协会的评论与此呼应,并额外要求明确发行人可合理依赖其他受联邦监管的银行、交易所等机构已完成客户核验的安排。
对加密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影响
托管与赎回环节的识别义务
对加密基金管理人而言,最直接影响出现在基金与发行人发生直接互动的节点。当基金通过发行人或其授权通道进行稳定币申购、赎回、托管或储备保管时,基金管理人作为”客户”将被纳入发行人的 CIP 范围,须提供机构身份与受益所有权等信息。这意味着基金运营团队在选择稳定币发行人与托管银行时,应把对方的 CIP 成熟度、记录保存能力与可疑交易报告机制纳入尽职调查清单,而非仅比较收益率与流动性。
基金运营中的稳定币流动
二级市场上的稳定币流动——包括基金间清算、向交易对手付款、链上收益策略调仓——因属点对点活动,发行人层面不触发全局 KYC。但这并不意味着基金自身合规义务消失:基金管理人仍须依据既有反洗钱框架,对通过交易所等中介发生的流动履行旅行规则(Travel Rule)与可疑活动监控。换言之,合规重心从”发行人识别每一个终端钱包”转移为”在受监管接入点构建可追溯的合规闭环”,基金应在其运营政策中明确两类流动的边界与责任人。
常见问题(FAQ)
这是否意味着稳定币转账将完全匿名?
并非如此。拟议规则仅将发行人的 CIP 义务限定于一级市场直接客户关系,二级市场的点对点转账仍受交易所、托管银行与支付机构的既有 BSA 义务覆盖。监管机构刻意保留了对 prohibited transactions 的技术拦截、冻结与合规命令能力,只是不把”识别每一个钱包”作为发行人的法定义务。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匿名边界是结构性的接入点监管,而非全面豁免。
加密基金在选择稳定币发行人时应关注哪些合规要素?
建议重点核验四项:其一,发行人是否依 GENIUS Act 取得相应许可路径(银行子公司、OCC 联邦合格发行人或州合格发行人);其二,其 CIP 是否覆盖文件与非文件核验并支持数字身份工具;其三,是否具备五年记录保存与可疑交易报告能力;其四,能否合理依赖其他受监管机构的客户核验以降低重复合规成本。这四项直接决定基金稳定币结算通道的长期合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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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FinCEN 等五部门联合新闻稿:Proposed Rule to Implement GENIUS Act 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2026-06)
- Federal Register Vol. 91, No. 118:31 CFR Part 1033 Permitted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 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拟议规则全文,2026-06-22)
- Blockchain Association 致 FinCEN 等机构评论意见(案卷 FINCEN-2026-0101,2026-08-21 截止提交)
初版日期:2026-08-25 | 最后更新:2026-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