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信託是香港歷史最悠久、最成熟的基金載體,依據《受託人條例》(Cap. 29) 設立。其核心法律關係為信託關係-受託人(Trustee)持有基金資產,基金經理人(Manager)負責投資管理,投資者持有信託單位。
法律形式
契約型信託,無獨立法人資格。受託人以信託形式持有基金資產,與受託人自有資產嚴格隔離。
監管路徑
公募須經 SFC 認可(依據 SFO 第 104 條),私募可豁免認可(僅向專業投資者發售)。受託人須為 SFC 認可的持牌信託公司。
核心優勢
國際認可度最高,適合跨國分銷(互認基金安排)。受託人提供獨立監督,投資人保護最完善。
適用情境:公募零售基金(ETF、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需要跨境分銷的基金產品、互認基金安排(MRF)下的內地-香港互通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