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SDNY)起诉 Robinhood 两名工程师 Hefu Chai(36 岁)与 Huaisong「Jerry」Xiang(30 岁),各被控一项商品欺诈与一项电汇欺诈。
  • 指控称二人利用 Robinhood Crypto 即将上币的非公开信息,在公告前于去中心化交易所 Hyperliquid 买入相关永续合约(perpetual futures),2025 至 2026 年间各获利逾 5 万美元。
  • 检方依《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以衍生品路径追诉,而非提起证券欺诈,凸显加密衍生品内幕交易的管辖差异。
  • 若定罪,商品欺诈最高 10 年、电汇欺诈最高 20 年监禁;Robinhood 表示配合调查,其加密永续业务持续扩张。
  • 案件与 2022 年 Coinbase 前产品经理 Ishan Wahi 内幕交易案形成参照,反映监管对「链上衍生品 + 非公开信息」套利模式的执法常态化。
📑 文章目录
  1. 事件概述 — SDNY 起诉两名 Robinhood 工程师的指控要点
  2. 执法路径 — 为何依《商品交易法》而非证券欺诈追诉
  3. 与 Ishan Wahi 案的比较 — 加密货币内幕交易的演进
  4. 两种内幕交易追诉路径的合规对比 — 证券 vs 衍生品
  5. 对基金管理人的启示 — 链上衍生品策略的合规边界

本文由 Aiying 艾盈基金合规团队原创。艾盈持有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TCSP),专注传统及加密基金架构与离岸合规。转载需授权。

2026 年 9 月 15 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公布对 Robinhood 两名工程师的刑事指控,二人被指在掌握平台即将上线代币的非公开信息后,于去中心化交易所 Hyperliquid 提前布局相关永续合约并获利。对运行链上衍生品策略或代币化头寸的基金管理人而言,此案揭示了加密市场监管的一条清晰红线:即便标的为去中心化永续合约,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仍可能落入《商品交易法》与电汇欺诈的追诉范围。

事件概述

SDNY 起诉两名 Robinhood 工程师的指控要点

据 SDNY 公告,36 岁的 Hefu Chai 与 30 岁的 Huaisong「Jerry」Xiang 各面临一项商品欺诈与一项电汇欺诈指控。检方称,二人借职务之便获取 Robinhood Crypto 未来上币的机密信息,并在公告前于 Hyperliquid 买入相关永续合约,在 2025 至 2026 年间「为自身利益」各自获利逾 5 万美元。美国检察官 Jamie McDonald 在声明中强调,企业内部人士不得通过在永续合约、代币化证券等衍生品上基于盗用信息交易来规避证券与商品法。

永续合约与 Hyperliquid 的角色

永续合约(perpetual futures,简称 perps)允许交易者在无需持有底层资产的情况下,常带杠杆地对资产价格下注,与传统期货不同之处在于没有到期日。Hyperliquid 是最大的去中心化 perps 交易平台之一,近期因加密永续面临监管审视而受到关注。本案将「非公开上币信息」与「去中心化衍生品交易」结合,使执法触角延伸至链上协议层面。

执法路径

为何依《商品交易法》而非证券欺诈追诉?

检方选择以《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追究涉衍生品的内幕交易,而非提起证券欺诈指控。这一路径选择意味深长:当被交易的标的被定性为商品类衍生品(如以代币为底层但形态为永续合约的工具),监管机构可绕开证券属性的认定争议,直接以商品市场监管框架追诉。对基金管理人而言,这提示「代币是否构成证券」并非规避执法的护身符——衍生品路径同样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刑罚上限与合规含义

若定罪,商品欺诈最高可处 10 年监禁,电汇欺诈最高可处 20 年。相较传统证券内幕交易,本案以电汇欺诈叠加商品欺诈的组合,显著抬升了潜在刑责。Robinhood 方面表示配合调查,其加密永续业务仍在扩张,说明平台层面的合规协作与个别员工的刑事风险可以并行存在。

与 Ishan Wahi 案的比较

加密货币内幕交易的执法演进

本案与此前 Coinbase 前产品经理 Ishan Wahi 案形成参照:Wahi 被控向兄弟与友人泄露机密上币信息,后承认电汇欺诈共谋罪。Robinhood 案则可视为同一执法逻辑的延伸——从中心化交易所的内部人员,扩展到利用去中心化平台进行套利。两案共同表明,监管机构已将「非公开信息 + 加密资产交易」视为重点执法场景,无论执行场所是中心化还是去中心化。

两种内幕交易追诉路径的合规对比

证券路径与衍生品路径有何本质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设计链上策略时,须理解不同追诉路径下的管辖与举证差异。下表梳理传统证券内幕交易与加密衍生品内幕交易的核心分野。

对比维度 传统证券内幕交易 加密衍生品内幕交易(本案路径)
管辖法律 证券法(Securities Act / Exchange Act)、内幕交易规则 10b-5 《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结合电汇欺诈法规
监管机构 SEC 主导民事执法,DOJ 协同刑事 CFTC 与 DOJ(SDNY)主导,依商品属性追诉
标的资产 注册证券、证券型代币 永续合约、代币化证券等衍生品(多被定性为商品)
举证要点 重大非公开信息 + 违反信托或保密义务 + 证券买卖 非公开信息盗用 + 衍生品交易 + 跨州通讯(电汇要素)
刑罚上限 视罪名,通常 20 年及以下 商品欺诈 10 年 + 电汇欺诈 20 年,可并罚

为何永续合约成为执法新焦点?

CEA 的欺诈条款如何适用

《商品交易法》第 6 条及相关欺诈条款禁止在衍生品交易中实施欺骗或欺诈行为。检方在本案中的核心论证是:工程师将 Robinhood 的上币机密信息视为「盗用」优势,通过 Hyperliquid 的永续合约下注,本质上是在商品市场中利用非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交易。这一逻辑无需证明代币本身为证券,也无需依赖传统内幕交易规则中的「违反信托义务」要件,只要证明存在欺骗意图、非公开信息与交易因果即可成立。

非交割型衍生品的特殊性

永续合约的另一个特征是非交割:交易者并不持有底层代币,仅对价格走势下注,并以资金费率维持仓位。这种结构使执法机关难以用「买卖证券」的传统框架定性,却极易落入商品衍生品监管。对基金管理人而言,这意味着策略风险不仅来自价格波动,还来自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即便底层资产未被 SEC 认定为证券,只要交易形态属于衍生品,就可能触发 CFTC 与 DOJ 的联合执法。基金管理人应要求交易员在上币公告前后设定冷却期,并将去中心化交易所地址纳入监控名单。

对基金管理人的启示

链上衍生品策略的合规边界在哪里?

对运行量化或事件驱动策略的基金管理人,本案划出三条实务边界。其一,信息来源须可追溯且合法,任何依托「上币前瞻」「项目方内部消息」的套利均处高危区;其二,即便策略执行于去中心化协议,通讯与资金流若涉及跨州或跨境电子传输,即可能触发电汇欺诈要件;其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信息隔离墙与交易前合规审查,将「非公开信息」的识别纳入投研流程,而非仅依赖标的的法律属性判断风险。

代币化证券与永续合约的叠加风险

当组合同时持有代币化证券与加密永续合约时,单一信息事件可能同时触及 SEC 与 CFTC 两套框架。管理人宜在基金文件(如开曼 ELP 或香港 OFC 的 PPM)中明确交易权限、禁止行为清单与合规汇报线,并对使用去中心化交易所的执行通道单独评估托管与可追溯性。

常见问题(FAQ)

本案对普通加密基金投资者有无直接影响?

无直接法律影响。本案针对的是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个人,不波及合规运行的基金。但它提示投资者,所投基金的内部合规与信息隔离机制是否健全,应成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为何检方选择商品法而非证券欺诈?

因为被交易的是以代币为底层但形态为永续合约的衍生品,更易被定性为商品类工具;依《商品交易法》可绕开证券属性认定争议,直接以商品市场监管框架完成追诉,证据链更顺。

去中心化交易所交易能否规避监管?

不能。本案表明,执行场所的去中心化并不阻断监管管辖;只要涉及非公开信息的盗用、跨州电子通讯与衍生品交易,DOJ 与 CFTC 仍可介入。管理人不应对「链上即匿名免责」存在误判。

基金管理人在 PPM 中应补充哪些条款?

建议明确禁止基于非公开信息的交易、列示禁止行为与信息源、设定交易前合规审查节点,并对去中心化交易所执行通道单独规定托管与可追溯性要求,使合规边界在合同层面落地。

相关阅读:Robinhood × dYdX 合作推出 Arcus DEX:代币化美股与永续合约融合对加密基金交易基础设施的结构性冲击 | Ondo Perps 正式上线:代币化股票即抵押品——加密基金如何评估首个 20 倍杠杆链上永续合约平台的资本效率革命 | SEC Project Crypto 推进链上资本市场:Atkins 确认监管规则现代化——多数数字资产不构成证券

来源

初版日期:2026-09-16 | 最后更新: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