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于2026年8月12日撤回其2026年1月纳税人友好的Sirius Solutions意见,改以K Alain, L.L.L.P. v. Commissioner (No. 24-60240) 重新界定”limited partner”。
  • 新标准:依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402(a)(13)条,自雇税豁免仅适用于”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不扮演重要角色(plays no significant role in managing or running a business)”的合伙人。
  • 旧标准(仅依州法有限责任状态)不再单独决定豁免资格;新标准转向”合伙人实际角色”的事实性判断。
  • 影响对象:以有限合伙(LP)形式组织的投资管理人公司中,领取管理费分配(distributive share)的有限合伙人(含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架构下的管理人)。
  • 该判决仅约束第五巡回辖区(德州、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同类案件仍待第一、第二巡回及可能的联邦最高法院统一。
📑 文章目录
  1. 事件概述 — 第五巡回法院改判要点
  2. 新旧标准有何不同? — 从有限责任到实际管理角色
  3. 该改判对基金管理人意味着什么? — LP利润自雇税
  4. 待决事项与基金管理人的应对 — 其他巡回法院与架构复核
  5.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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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2026年8月12日的一份裁决中,撤回并替换了其同年1月作出的纳税人友好意见,重新界定了《国内税收法典》第1402(a)(13)条下”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的含义。这一转向直接影响以有限合伙(LP)形式组织的投资管理人公司中,有限合伙人就其管理费分配(distributive share)能否豁免自雇税(SECA)的判断。

事件概述

主体与背景

自雇税(Self-Employment Contributions Act, SECA)依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402(a)(1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作为其身份所取得的分配份额(不含第707(c)条下的保证支付)可自净自雇所得中排除。该豁免的立法初衷,是避免被动投资者仅因合伙身份而取得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与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覆盖。近年的诉讼焦点,在于部分积极管理合伙企业的个人是否借州法”有限合伙人”身份规避自雇税。

关键细节:Sirius Solutions 到 K Alain 的转向

在最初被撤回的Sirius Solutions意见中,第五巡回法院认为”有限合伙人”即州法下具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人,并以此推翻了美国国税局(IRS)倚重的税务法院(Tax Court)”功能性分析”标准。然而,政府申请全体庭复审(en banc)后,法院虽拒绝全体复审,却将申请视为合议庭复审并予以准许,于2026年8月12日撤回原意见,改以K Alain, L.L.L.P. v. Commissioner (No. 24-60240) 名义发布替代意见。

新旧标准有何不同?

2026年1月意见:有限责任即豁免

1月意见以”有限责任”为判断核心(touchstone),认为只要合伙人在州法有限合伙中享有有限责任,其分配份额即属豁免范围,参与度一般不影响分析——除非参与触及有限责任边界。该标准一度被视为对以有限合伙(LP)组织投资管理人的重大支持,并获同席法官以社会保障署(SSA)同期法规作为佐证。

2026年8月改判:实际管理角色决定豁免

替代意见转而依据1977年立法时的”原意公共含义(original public meaning)”,将”有限合伙人”界定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不扮演重要角色(plays no significant role in managing or running a business)”的合伙人。新标准不再以州法状态为决定性因素,而是聚焦合伙人于企业中的实际角色。法院同时拒绝采纳税务法院在Soroban案中的”纯被动投资者”标准,但未划清”非管理性参与”与”重要管理角色”之间的确切界线,将边界认定留待发回重审。

该改判对基金管理人意味着什么?

管理人公司LP结构的税务暴露

对以有限合伙(LP)形式设立的投资管理人公司(含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及关联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就管理费分配主张自雇税豁免的能力现在取决于其是否积极参与管理经营。由于多数基金管理人架构中,核心人士既持有管理公司的多数有限合伙权益、又通过活跃的普通合伙人实际运营企业,新标准下其有限合伙份额能否豁免将转为高度事实性判断,税务暴露显著上升。

非LP实体的 unaffected 情形

对于不以有限合伙组织、而以有限责任公司(LLC)等形态设立的投资管理人,其权益持有人的分配份额通常仍须缴纳自雇税,税务立场大体未变。换言之,本次改判主要冲击”借州法LP身份取得豁免”的筹划路径,而非普遍改变所有基金管理人实体的税负。

待决事项与基金管理人的应对

其他巡回法院与最高法院的走向

该判决目前仅约束第五巡回辖区(德州、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同类争议仍在第一巡回(Denham Capital)与第二巡回(Soroban Capital Partners)审理中,在最高法院就标准作出统一前,可能出现巡回法院间的分歧。政府已主张新意见与税务法院标准一致,敦促其他巡回驳回纳税人上诉。

架构复核要点

基金管理人应重新审视依赖州法LP状态取得豁免的既有筹划:有限责任本身可能已不足以支撑豁免,但绝对被动亦非必要条件。在重审发回的背景下,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管理权限的条款表述、实际参与程度,以及与管理公司的治理关系,都将成为判定豁免资格的关键事实。

常见问题(FAQ)

以有限责任公司(LLC)组织的投资管理人是否受影响?

本次第五巡回改判针对的是有限合伙(LP)下的”limited partner”定义,直接影响依州法LP身份主张第1402(a)(13)条豁免的架构。以LLC等形态组织的投资管理人,其权益持有人的分配份额通常仍须缴纳自雇税,立场大体未变;真正受影响的是”借州法LP身份取得豁免”的筹划路径。

基金管理人应如何重新评估现有LP架构?

核心是将判断从”州法有限责任状态”转向”合伙人实际管理角色”的事实性评估。建议复核管理公司合伙协议中有限合伙人权限条款、核心人士的实际参与程度,以及与普通合伙人(GP)的治理关系;在最高法院或国会澄清前,原依赖1月意见的豁免分析需重新测算税务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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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初版日期:2026-08-26 | 最后更新: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