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FCA 发布季度咨询文件 CP26/17,拟允许英国获授权基金将最多 10% 资产 配置于加密资产交易所交易票据(cETNs)
- 配套调整加密资产公司监管收费基准,从固定费用转为”受监管收入“(regulated income)挂钩模式,新增 三类加密业务收费类别
- 拟取消加密资产金融推广审批机构的 部分通知义务,降低合规运营摩擦
- 该提案延续 2025 年 FCA 解除零售投资者 cETN 禁令的政策轨迹,进一步打通 受监管基金→加密资产的合规通道
- 对亚太区离岸基金(开曼 ELP、香港 OFC)在英国分销的合规策略产生直接外溢效应
📑 文章目录
- 事件概述 — FCA CP26/17 的核心条款与背景
- 10% 配置上限详解 — 适用基金类型、cETN 资质要求与风控含义
- 收费机制改革 — 从固定收费到”受监管收入”挂钩模式
- 对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 产品设计、合规运营与分销策略
本文由 Aiying 艾盈基金合规团队原创。艾盈持有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TCSP),专注加密基金架构与离岸合规。转载需授权。
2026 年 6 月 8 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其季度咨询文件 CP26/17 中提出一项具有结构性意义的提案:允许英国获授权基金将最多 10% 的资产配置于加密资产交易所交易票据(cETNs),同时全面调整加密资产公司的监管收费机制。这一提案标志着英国在加密资产监管领域正从”零售准入开放”向”机构级配置通道”迈进。
事件概述
FCA CP26/17 的核心条款
根据 FCA 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发布的季度咨询文件 CP26/17(FCA 官方,2026-06-08),提案包含三项核心条款:
- 基金配置上限:允许英国获授权基金(authorised funds)将最多 10% 的净资产配置于符合 FCA 批准标准的加密资产 ETN(cETNs)。这一上限与 UCITS 框架下对非流动性资产的通用上限逻辑一致,但首次将其明确适用于加密资产类别。
- 收费机制改革:将加密资产公司的监管收费基准从现行固定费用结构调整为”受监管收入”(regulated income)挂钩模式,并新增三类加密业务收费类别,覆盖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托管服务商及发行方。
- 金融推广合规减负:拟取消加密资产金融推广审批机构的部分通知义务(notification obligations),简化合规流程。
政策背景与延续性
此次提案并非孤立动作,而是 2025 年 FCA 政策轨迹的延续。2025 年 6 月,FCA 正式解除零售投资者购买 cETN 的禁令(FCA 新闻稿,2025-06-06),允许 cETN 面向散户销售。随后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于 2025 年 10 月发布 cETN 税务处理指引,明确 cETN 在 ISA 和 SIPP 等税收优惠账户中的持有资格。CP26/17 在此基础上将 cETN 的准入从”零售可直接购买”延伸至”受监管基金可组合配置”,完成了从零售到机构的通道闭环。
10% 配置上限详解
适用基金类型与 cETN 资质要求
CP26/17 规定,该 10% 上限适用于英国获授权基金,包括 UCITS 计划和非 UCITS 零售计划(NURS)。cETN 本身需满足 FCA 在 2025 年零售准入规则中设定的标准:底层加密资产必须为比特币(BTC)或以太坊(ETH),ETN 发行方须在受监管市场上市且设有做市商安排,且产品须为实物支持(physically backed)而非合成敞口。
10% 上限的设计参考了 UCITS 指令中”合格资产”敞口集中度规则。从风控角度看,这一比例允许基金在不触发集中度警报的前提下,将加密资产作为投资组合中的替代性非相关收益来源。对于一只典型的 1 亿英镑多资产基金,这相当于最多 1,000 万英镑的 cETN 敞口。
收费机制改革
从固定费用到”受监管收入”挂钩
FCA 现行的加密资产公司收费框架基于固定年费模式,不区分业务规模和收入水平。CP26/17 提出将收费基准调整为”受监管收入”(regulated income)挂钩模式,与 FCA 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收费逻辑对齐。具体而言:
| 业务类别 | 现行模式 | CP26/17 提案 |
|---|---|---|
| 加密资产交易平台 | 固定年费 | 基于交易收入比例 |
| 加密资产托管服务商 | 固定年费 | 基于托管资产规模(AUC)区间 |
| 加密资产发行方/推广方 | 固定年费 | 基于发行/推广收入比例 |
这一改革使加密资产公司的监管成本与经济规模挂钩——大型交易平台和托管商的监管费用将显著上升,而小型合规创新企业可能面临更低的固定负担。对于同时运营传统基金和加密基金的管理人,这一收费结构可能与现有 FCA 费用体系形成叠加效应,需要在集团层面进行合规成本的整合评估。
对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产品设计维度
10% cETN 配置上限为英国获授权基金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合规边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多资产策略中纳入 cETN 作为替代收益来源,而无需担心触发 UCITS 合规红线。对于已经在开曼 ELP 或香港 OFC 架构下运营加密敞口的离岸管理人,这一规则也提供了向英国在岸基金迁移或并行运营的结构参考。
合规运营维度
收费机制改革意味着加密业务合规成本将更精确地反映业务规模。管理人需评估加密资产配置比例提升后是否触发新的收费类别,尤其是当基金本身不直接持有加密资产但通过 cETN 间接持有时的分类边界。金融推广通知义务的简化则降低了 cETN 相关产品的市场沟通合规摩擦。
对亚太区离岸基金的间接影响
虽然 FCA CP26/17 直接适用于英国获授权基金,但其对离岸基金有两层间接影响:第一,英国监管框架对 cETN 的接纳可能推动卢森堡、爱尔兰等 UCITS 主要注册地跟进,从而影响全球 UCITS 基金的加密配置规则;第二,开曼 ELP 或 BVI 孵化器基金 在英国以”反向招揽”(reverse solicitation)方式向专业投资者分销时,FCA 对底层资产(cETN)的监管定性可能影响分销合规评估。
常见问题(FAQ)
10% 配置上限适用于哪些基金类型?
CP26/17 明确适用于英国获授权基金,包括 UCITS 计划和非 UCITS 零售计划(NURS)。未获授权的另类投资基金(AIFs,包括开曼 ELP 离岸基金)不直接受此上限约束,但在英国以专业投资者为对象的分销活动仍须遵循 AIFMD 下的国家私募配售制度(NPPR)。
cETN 与现货加密 ETF 在监管上有何区别?
cETN 在法律形式上属于债务证券(debt security),由发行方信用支持;现货加密 ETF 属于集合投资计划单位。FCA 目前仅开放 cETN 的零售和基金配置准入,现货加密 ETF 尚未纳入英国监管框架。对于资产隔离要求更高的机构投资者,这一法律形式的差异可能影响托管评估和 ISDA/CSA 信用支持安排。
相关阅读:欧盟 MiCA 框架下加密基金合规要点 | 开曼 ELP 加密对冲基金设立指南 | 香港 OFC 代币化基金 SFC 合规路径
来源
- FCA 季度咨询文件 CP26/17(2026-06-08)
- The Block:UK FCA proposes allowing authorized funds to allocate up to 10% to crypto ETNs(2026-06-08)
- FCA 新闻稿:解除零售 cETN 禁令(2025-06-06)
- Withers Worldwide:The UK’s Crypto ETN Revolution(2025-11-18)
初版日期:2026-06-08 | 最后更新:2026-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