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投资管理部 8 月 12 日就 Franklin Templeton 链上政府货币市场基金(OnChain Fund,即 FOBXX/BENJI)发出不采取行动函
  • 允许 Franklin 旗下注册基金(共同基金、ETF 等)持有该链上基金,豁免《1940 年投资公司法》第 17(f) 条及 Rule 17f-2 的实物保管要求
  • 转账代理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or Services(FTIS)以”集成系统”融合内部簿记与 Stellar 区块链记录,掌控主份额持有人名册与私钥
  • 该基金投资 ≥99.5% 于美国政府证券,不投资加密货币,资产管理规模约 7.26 亿美元
  • 支撑日内交易、小时级净值(NAV)、加速结算等运营特性
📑 文章目录
  1. 事件背景 — 不采取行动函与链上 MMF 的制度缺口
  2. 托管豁免的架构内核 — 链上基金为何需要豁免传统托管规则
  3. 对传统资管与加密基金的意义
  4. 加密基金的 RWA 基础设施启示 — 链上现金管理的制度先例
  5. 常见问题(FAQ)

本文由 Aiying 艾盈基金合规团队原创。艾盈持有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TCSP),专注传统及加密基金架构与离岸合规。转载需授权。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投资管理部于 8 月 12 日向 Franklin Templeton 发出一份不采取行动函(no-action letter),为旗下注册基金持有其链上政府货币市场基金扫除了制度障碍。这份文件的核心价值,在于 SEC 首次明确承认:链上基金因份额所有权记录在区块链上,技术上难以完全满足《1940 年投资公司法》以实物证券为设计前提的传统托管规则。

事件背景:不采取行动函与链上 MMF 的制度缺口

不采取行动函的由来

据(SEC 不采取行动函,2026-08-12),这份函件回应了 Franklin Templeton 于 8 月 12 日提交的函件,函件代表 Franklin 家族旗下由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投资顾问(Managers)管理的美国注册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Funds”)。SEC 投资管理部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表示,若 Funds 按函件描述的方式建立托管安排,将不建议就《1940 年投资公司法》第 17(f) 条及 Rule 17f-2 对其提起执法行动——即便该安排未遵守 Rule 17f-2 第 (b)、(e)、(f) 段。

OnChain Fund 的定位

OnChain Fund(”OnChain Fund”)是 Franklin Templeton Trust 的一个系列,属开放式管理投资公司,依 Rule 2a-7 作为”政府货币市场基金”运营。据(The Block,2026-08-12)报道,该基金即市场熟知的 BENJI(FOBXX),2021 年上线 Stellar 网络,后扩展至 Ethereum、Solana 等多条链,投资 ≥99.5% 于美国政府证券、现金及以政府证券或现金足额担保的回购协议,不投资加密货币,资产管理规模约 7.26 亿美元,大部分在 Stellar 上。

托管豁免的架构内核

链上基金为何需要豁免传统托管规则?

传统 Rule 17f-2 以实物证券与金库为设计前提,要求基金资产存放于实体保管设施。而链上基金的份额所有权记录分布在区块链上,天然与这一概念冲突。Franklin Templeton 的解决方案,是把”官方名册”的控制权牢牢握在转账代理手中。

集成系统与主份额持有人名册

函件披露,作为注册转账代理的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or Services LLC(FTIS)(依《1934 年证券交易法》注册)以一套”集成系统”(Integrated System)维护官方份额所有权记录(主份额持有人名册)。该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记录私有股东信息(姓名、出生日期、社保号)的内部簿记系统;二是一条或多条记录交易与匿名股东信息的区块链(涵盖申购、赎回、分红率、分红分配、净值、交易日、交易备注,以及 OnChain Fund 的完整交易与运营历史)。FTIS 通过引用式数据联动将两者实时拼接为主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权限管理、智能合约管理功能及引用联动保持完全控制。

管理控制与私钥安全

FTIS 还维护一套独立的”管理控制”(Administrative Controls)环境,使其作为转账代理与集成系统管理员,能够签署并提交影响投资者钱包区块链记录的管理指令,从而维护、更正、冻结、迁移或恢复官方份额所有权记录——无论股东使用 FTIS 的钱包、自有钱包还是第三方钱包。在私钥层面,FTIS 将为每个投资的基金在 Stellar 网络上创建区块链钱包并保管私钥,采用分层钱包安全架构,含多重签名与多方计算(MPC)技术、地理与运营分散的签名者及离线恢复能力。

对传统资管与加密基金的意义

从”链上发行”到”链上现金管理”

这份不采取行动函的分量在于,它把链上基金的用途从”对外发行的另类产品”拓展到了”注册基金内部的现金管理工具”。Funds 将可投资 OnChain Fund 用于现金余额与证券借贷抵押品管理。SEC 在函件中援引了 1992 年另一封同样涉及 Franklin 的不采取行动函,将当前的链上集成系统与历史上的簿记安排类比,认为其相似性足以豁免某些以实物证书与金库为对象的 Rule 17f-2 条款。

对比维度 传统簿记托管 Franklin 链上集成系统
所有权记录载体 中心化簿记系统 内部簿记 + Stellar 区块链联动
官方名册控制方 转账代理 FTIS(注册转账代理)
净值计算频率 日频 小时级(hourly NAV)
交易与结算 T+1 及以上 日内交易、加速结算
托管规则适用 满足 Rule 17f-2 实物保管要求 获不采取行动函豁免部分条款

彭博 ETF 分析师 James Seyffart 在 X 上评价,这”实质为 Franklin 的注册基金(共同基金、ETF 等)持有其 OnChain 基金打开了大门,尽管其并未在技术上满足 1940 年法托管规则”。

加密基金的 RWA 基础设施启示

这一先例对加密基金的链上现金管理意味着什么?

对亚太地区的加密基金而言,这份不采取行动函的价值在于提供了一个可复用的制度模板。其一,它证明了”转账代理掌控官方名册 + 区块链记录交易信息”的混合架构,能够在现有证券法框架内获得监管认可,而不必等待全新的链上托管立法。其二,小时级净值、日内交易与加速结算等运营特性,为加密基金改善认购/赎回效率、降低现金拖累提供了现实参照。其三,SEC 援引 1992 年先例的做法,提示其他资管机构在申请类似豁免时,可将自身架构与既有簿记先例类比,降低论证门槛。

但该函件同样存在明确边界:它仅适用于特定基金与特定条件,属 SEC 工作人员立场而非正式规则制定。对追求代币化基金RWA配置的离岸加密基金而言,可将其视为”事实上的监管沙盒”,而非可立即复制到所有辖区的通行证。

常见问题(FAQ)

这份不采取行动函是否意味着链上基金可豁免全部托管规则?

不是。函件仅豁免 Rule 17f-2 第 (b)、(e)、(f) 段,且以特定基金、特定条件为前提。它属 SEC 工作人员立场,并非正式规则,其他机构需逐案申请。

Franklin 的 OnChain Fund 是否投资加密货币?

不投资。该基金是政府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99.5% 于美国政府证券、现金及足额担保回购协议,其”链上”特征体现在以区块链记录份额所有权,而非持有加密资产。

为什么链上基金技术上难以满足传统托管规则?

传统 Rule 17f-2 以实物证券与金库为设计前提,要求资产存放于实体保管设施;而链上基金的份额所有权记录分布在区块链上,二者概念天然冲突,因此需借助不采取行动函豁免。

这对加密基金改善现金管理有何借鉴?

它证明了”转账代理掌控官方名册 + 区块链记录交易信息”的混合架构能在现有证券法框架内获监管认可,小时级净值与日内交易等特性为加密基金优化认购/赎回效率提供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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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初版日期:2026-08-13 | 最后更新: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