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2026年10月28日,华夏基金(ChinaAMC) 与 富兰克林邓普顿(Franklin Templeton) 在深圳签署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标志全球前两大经济体头部资管机构的跨境协作升级。
  • 双方拟在获得监管批准的前提下,探索在香港、欧洲 UCITS 及美国 ETF 三类架构下开发联名 ETF 产品。
  • 本次合作采用「无股权绑定、产品深度协作」模式:双方不相互持股,而是从联合产品开发、市场洞察共享与投资专业交流切入。
  • ChinaAMC 截至2026年9月末 AUM 超3.1万亿元人民币,连续21年居中国权益 ETF 之首;Franklin Templeton AUM 约1.8万亿美元、全球 ETF 平台约850亿美元。
  • 从框架协议到产品落地,仍须逐一跨越 香港证监会(SFC)、欧盟 UCITS 与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三套监管门槛。
📑 文章目录
  1. 背景 — 头部公募「出海」从互访走向产品共创
  2. 三类架构 — 香港、UCITS、美国 ETF 的合规要点
  3. 挑战 — 跨境产品共创的合规与运营难点
  4. 启示 — 对基金管理人与家办的配置意义
  5. 结构对比 — 香港 ETF vs UCITS vs 美国 ETF
  6. 常见问题 — FAQ

本文由 Aiying 艾盈基金合规团队原创。艾盈持有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TCSP),专注传统及加密基金架构与离岸合规。转载需授权。

导语:一份在深圳签署的备忘录,把中国头部公募与全球资管巨头的合作从「互访交流」推到了「产品共创」的实操作阶段。华夏基金与富兰克林邓普顿的 MoU 并非单只产品的发行公告,而是一套覆盖香港、欧洲 UCITS 与美国 ETF 三套基金架构的联合开发框架。本文从基金架构与合规视角,拆解这场「无股权绑定」跨境协作的落地路径与监管门槛。

背景:头部公募「出海」从互访走向产品共创

一份 MoU,三种基金架构

2026年10月28日,华夏基金(ChinaAMC) 与 富兰克林邓普顿(Franklin Templeton) 在深圳宣布签署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根据双方声明,该备忘录建立了一套合作框架,聚焦联合产品开发、市场洞察共享与投资专业知识交流三大领域;在取得相关监管批准的前提下,双方计划探索在香港、欧洲 UCITS(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 及美国 ETF(交易所交易基金) 三类架构下开发联名 ETF 产品,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把握中国、亚洲及全球市场长期增长主题的差异化渠道(PRNewswire 官方新闻稿,2026-10-28)。

「无股权绑定」的合作模式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合作明确为「产品深度协作、股权各自独立」模式。华夏基金总经理李一梅在媒体专访中回应称,双方虽无股权绑定,但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价值观高度一致;富兰克林邓普顿联席总裁及首席商务官 Daniel Gamba 透露,合作将从产品起步,逐步扩展至研究领域,并强调富兰克林邓普顿进入中国已近40年,是长期投资者。这种「既是路径、也是拼图」的定位,意味着协作重心放在可落地的投资工具,而非股权层面的整合(腾讯证券,2026-10-28)。

三类目标架构的合规要点

香港 ETF:SFC 授权与 HKEX 上市路径

在香港落地的联名 ETF,需取得 香港证监会(SFC) 对 ETF 要约文件及产品结构的授权,并在 香港交易所(HKEX) 上市。香港 ETF 可依托「ETF 通」等互联互通机制触达内地投资者,是连接中国资产与全球分销网络的天然枢纽。对华夏基金而言,其香港海外子公司将是这一架构的重要载体;富兰克林邓普顿则可贡献国际分销与 ETF 运营经验。

欧洲 UCITS:护照化分销的准入门槛

UCITS 是欧盟层面的集体投资计划框架,最大优势在于「护照化」——一旦在某一欧盟成员国合规设立并获授权,即可向全欧分销。但 UCITS 对基金资产托管、流动性管理、披露与杠杆限制均有严格统一要求,联名产品须由具备 UCITS 管理资质的机构担任管理人,并满足本地化的合规与税务安排。对两家机构而言,这是进入欧洲零售与机构市场的标准通道。

美国 ETF:1940年投资公司法下的注册要求

在美国市场,ETF 须依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注册,并满足交易所上市规则。美国 ETF 的注册路径相对标准化,但对指数方法论、申购赎回机制、税务透明性及信息披露有成熟且细致的合规框架。富兰克林邓普顿约850亿美元的全球 ETF 平台,为这一架构的落地提供了现成的运营基础。

跨境产品共创面临哪些合规与运营挑战?

监管审批与两地合规协调

MoU 明确所有产品「尚待适用监管批准」,这意味着三套架构须分别跨越 SFC、欧盟 UCITS 与美国 SEC 三套规则。跨境协作的难点在于:同一投资策略在不同法域须满足差异化的最低资本、托管、披露与适当性要求,且三地监管对「联名」产品的责任边界、品牌使用与持续合规义务可能有不同解读。从框架协议到产品真正上线,监管协调是检验合作成色的关键。

分销网络与投资者适当性

华夏基金的本土分销实力与指数创新能力,叠加富兰克林邓普顿覆盖35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分销网络,构成协作的互补基础。但在具体执行中,各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跨境销售资质与反洗钱(AML/KYC)要求,决定了产品能在哪些渠道、向哪类投资者发售。联名 ETF 能否在不同市场实现一致的投资体验,取决于底层运营体系的对接深度。

对基金管理人与家办的启示

本土指数创新能力 × 全球分销

对基金管理人而言,这一协作模式揭示了「本地 alpha 来源 + 全球分销通道」的组合逻辑。华夏基金自2004年推出中国首只 ETF(上证50 ETF)以来,连续21年保持中国权益 ETF 规模第一,其指数创新与本土认知,正是国际资管机构寻求的稀缺能力;而富兰克林邓普顿近80年穿越周期的价值投资方法论与全球平台,则为本地产品提供了出海通道。这种互补在亚太跨境资管中正成为主流范式。

中国资产全球化配置的需求侧

从需求侧看,越来越多中国投资者寻求全球化资产配置,同时全球投资者持续关注中国市场的结构性机会。联名 ETF 作为一种标准化、可交易的跨境工具,恰好对接这一双向需求。对家族办公室与机构配置者而言,此类产品的出现丰富了「低门槛、透明、 regulated」的中国主题与全球主题配置选项,但其底层追踪标的、费率结构与跨境税务影响,仍需逐项核验。

香港 ETF、UCITS 与美国 ETF 结构对比

对比维度 香港 ETF 欧洲 UCITS 美国 ETF
主要监管机构 香港证监会(SFC)/ HKEX 欧盟成员国监管 + ESMA 美国 SEC
分销范围 本地 + 互联互通(ETF 通) 全欧护照化分销 全美及部分跨境
设立核心门槛 产品授权与上市审批 UCITS 资质管理人 + 统一规则 《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
投资者适当性 专业/零售依产品而定 零售与机构均覆盖 依经纪商适当性规则
本协作中的角色 连接中国资产与全球枢纽 进入欧洲市场标准通道 富兰克林 ETF 平台基础

常见问题(FAQ)

这份 MoU 是否意味着联名 ETF 已经可以购买?

不是。MoU 是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明确所有联名 ETF 产品「尚待适用监管批准」。从签署到产品真正发行,还需逐一完成香港 SFC、欧盟 UCITS 或美国 SEC 的审批与上市流程,时间表尚不确定。

「无股权绑定」对合作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双方不相互持股,协作聚焦于产品联合开发、市场洞察共享与投资专业交流等运营层面。华夏基金方面称双方价值观与客户导向高度一致;富兰克林邓普顿则表示合作将从产品扩展至研究领域,强调其在中国市场近40年的长期承诺。

香港、UCITS、美国 ETF 三类架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三者分属不同监管体系:香港 ETF 受 SFC 授权与 HKEX 上市监管,可借互联互通触达内地;UCITS 具欧盟护照化分销优势但统一规则严格;美国 ETF 依《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合规框架成熟。联名产品须分别满足三地不同的托管、披露与适当性要求。

华夏基金与富兰克林邓普顿各自的规模优势是什么?

ChinaAMC 截至2026年9月末 AUM 超3.1万亿元人民币(约4625亿美元),连续21年居中国权益 ETF 之首,擅长指数创新与本土分销;Franklin Templeton AUM 约1.8万亿美元、ETF 平台约850亿美元,运营覆盖35个以上国家和地区,具备全球投资平台与国际分销网络(中国日报,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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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初版日期:2026-10-29 | 最后更新: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