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指导声勾勒了CIMA对受监管基金的经营者提供稳健和审慎治理的最低期望,主要是为了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

于2023年4月14日,2023年4月14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在《开曼群岛公报》发布了两项新规定——《受监管实体的企业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Regulated Entities)以及《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企业治理指导声明》(Statement of Guidance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Mutual Funds and Private Funds)。

该规定将于2023年10月生效,并规定了CIMA对受监管机构治理的要求,适用于CIMA监管的所有实体,包括根据《共同基金法》和《私募基金法》注册的基金(“受监管基金”)。监管机构将会对未能遵守该规定可能会导致对受监管基金及其经营者的处罚。

 

最新的指导声勾勒了CIMA对受监管基金的经营者提供稳健和审慎治理的最低期望。此指导声明取代了CIMA于2013年发布的《受监管共同基金的企业治理指导声明》(Statement of Guidance –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Regulated Mutual Funds),主要是为了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
对于受监管基金而言,了解该规定和指导声明对其经营者至关重要。CIMA认为受监管基金的经营者是治理机构,即受监管基金为公司形式时是指董事会,为合伙形式时是指普通合伙人。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变化

  • 私募基金现在也适用于该指导声明,而以前仅适用于共同基金;
  • CIMA对私募基金的董事会会议以及相关记录提出了更高的期望;
  • CIMA明确了关于董事会组成的要求,强调了经营者的技能、背景、经验和专业知识多样性的重要性,以及适当数量的成员。
  • CIMA加大了对基金经营者绩效自我评估的要求;
  • CIMA更加关注基金经营者的独立性、遵守行为准则以及独立判断的应用;
  • CIMA对基金经营者利益冲突的管理和披露提出了更高的期望;

一旦规定生效,未能满足CIMA的企业治理要求可能会导致对受监管基金及其经营者的处罚。因此,及时了解这些变化并确保合规至关重要。

 

谁是基金的“经营者”?

基金经营者

对于本指导声明而言,基金经营者(Operators)被定义为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如董事会、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或等同职位)以及信托企业的受托人董事会。

 

基金经营者的监督功能

  • 受监管基金的经营者负有最终责任,有效监督和管理基金的活动和事务;
  • 受监管基金的经营者应组成适当数量的人员,具备多样化的技能、背景、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经营者具备足够的能力水平;
  • 经营者应定期监督并确保基金按照适用的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开曼群岛和金融管理局的规定开展业务,包括可能运营的其他司法辖区的规定;
  • 经营者应定期核实基金的服务提供者是否遵守适用的法规和监管要求;
  • 经营者应向基金的服务提供者和/或专业顾问请求必要的信息,以确保基金符合适用的法规和监管要求;
  • 在需要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向服务提供者提供适当的指示,纠正任何不符合适用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
  • 经营者应要求受监管基金的投资经理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定期报告,以便进行明智决策,并充分监督和管理基金的运营;

 

基金经营者的职责

  • 必须行使独立判断,始终以受监管基金和投资者整体利益为考虑;
  • 需及时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引发问题并记录相关事项;
  • 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包括基金的重大变动;
  • 应及时沟通并记录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重大变动;
  • 必须诚实守信地行事;
  • 需有效监督受监管基金,确保履行职责,并满足适用法规要求;
  • 有责任确保组织文件、招股文件和营销材料符合适用法规要求;
  • 负责批准和监督服务提供者,并通知投资者和金融管理局有关重大变动;
  • 保留对委托职能的最终责任,并定期监控委托执行情况;
  • 应审查和确认服务提供者合同,明确责任划分;
  • 必须确保委托职能的服务提供者按合同履行职责;
  • 有责任评估服务提供者的适宜性和能力;
  • 应核实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文件要求行事;
  • 需监测投资经理是否符合投资策略和限制要求;
  • 应了解基金的投资活动、绩效和财务状况;
  • 审查和批准财务结果和经审计财务报表;
  • 定期监测基金净资产估值政策和计算过程;
  • 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履行职责;
  • 需评估集体知识和经验是否足够;
  • 需以合理勤勉的方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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