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 于2023年10月14日公布了以下两项适用于受《共同基金法》(修订版)和《私募基金法》(修订版)监管的基金的新监管措施:

  • 《受监管实体企业管治规定》(”Rul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Regulated Entities”);
  • 《受监管实体内部控制规定及指引声明》(“Rule and Statement of Guidance on Internal Controls for Regulated Entities”);

他们也同时更新了《共同基金以及私募基金治理指引声明》(“Statement of Guidanc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Mutual Funds and Private Funds”)

 

上述一系列的强化措施要求受监管投资基金(以其其他受监管实体)根据它们的,建立、实施和维护恰当的基金治理框架,并至少涵盖以下方面:

  • 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目标
  • 基金董事会或GP的结构和治理
  • 恰当分配监督和管理职责
  • 独立性和客观性
  • 董事会的集体职责
  • 董事的职责
  • 职能和职责的委派与授权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 利益冲突和行为准则
  • 薪酬制度和实操
  • 可靠、透明的财务报告
  • 沟通的透明度
  • 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此外,《内部控制规定及指引声明》(“Rule and Statement of Guidance on Internal Controls”) 为所有受监管基金制定了一般规定及指引,涵盖内部控制的五个组成部分,即:

  • 管控环境;
  • 风险识别及评估;
  • 控制活动及职责分工;
  • 信息与沟通;以及
  • 监控活动及纠正内控缺陷。

 

CIMA 明确知道,受监管基金可能会外包某些业务职能,将日常管理职责委托给基金服务提供商,因此,基金可依赖于服务提供商的内部控制制度。尽管如此,董事会需要满意相关服务商的制度并能向 CIMA 证明适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内部控制规定及指引声明》的要求。

这些新出台的基金治理指引依然与所有受监管的共同基金及其运营方(即作为公司设立的基金的董事会、作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金的经理(或相似职能者)、以及作为单位信托的基金的受托人)相关。值得注意的是,它还扩展至所有在《私募基金法》监管下的私募基金(受监管的私募基金)。

其中受监管基金的运营方应当根据开曼群岛的适用法规组成适当数量的个人,具备多样化的技能、背景、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运营方层面具备整体足够的能力水平。

董事会的频率可以从每年两次减少到一次,但可以根据基金的规模、复杂性、结构、业务性质和风险级别等实际情况召开多次董事会。董事会必须行使独立判断,始终以受监管基金的最佳利益为行动准则(除非在法律允许或要求考虑其他利益的情况下),并考虑到整体上受监管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董事会应向受监管基金的投资者传达充分的信息,包括受监管基金的任何重大变化。此外,运营方应在进行变更或持续进行变更时,向受监管基金的投资者传达并提供与投资者权利相关的重大变更的沟通证据。

尽管基金的部分工作可能会授权委托给其他服务提供商,但是董事会仍然保留对任何外包功能进行监督的整体责任。董事会有责任确保向受监管基金的投资者和CIMA通报对这些任命的任何重大变更。需要注意,董事会需要对每个服务提供商的职责范围和性质有透彻的了解,也需要审核所有服务商协议任何外包或委托的角色和责任得到清晰定义,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这些责任在受监管基金的服务提供商之间得到清晰划分。

 

监管机构的期望

CIMA认为,影响受监管基金运营的规模、复杂性、结构、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的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规模、投资者数量、结构复杂性、投资策略性质或运营性质。

通过一些列的指引以及补充说明,CIMA希望基金以及他们的管理团体能确保他们熟悉规定运营方责任和义务的现行法律,并确保实施符合或超越基金治理指引要求的最佳做法。

推出的一系列加强措施,主要希望受监管基金

  • 董事会掌握基金治理需要实现的最低期望有哪些;以及
  • 受监管基金治理结构应该充分考虑以及匹配资产管理规模、投资者数量、结构复杂性、投资策略性质或运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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