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两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在岸(新加坡居民公司)基金免税计划(Onshore (Singapore Resident Company)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13O计划)及增强型基金免税计划(Enhanced Tier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13U计划),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岸基金免税计划(Offshore Fund Tax Exemption Scheme)(所得税法第13D条)(13D计划)的基本情况及其应用。
什么是离岸基金免税计划(13D计划)?
13D来源于新加坡《1947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47)第13D条的规定。第13D条规定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所产生的指定人士的收入豁免。
什么是离岸基金免税计划(13D计划)?
(1)任何基金经理在新加坡管理的基金所产生的任何指定人员的收入,部长可根据法规规定免税。但是这一条不适用于指定人员的任何收入,这些收入是指:
A.以指定人士作为根据第5条批准的退休金或公积金受托人的身份取得的;
B.以指定人士作为根据第35(14)条所提述的指定单位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在一个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或部分评税基期内取得,而该人士已根据第35(12)条选择该条文适用于该人在该评税基期内或该部分评税基期内的任何收入;
C.以指定人士作为根据第43(10)条所指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取得的;或
D. 以指定人士作为根据第13U条免税。
(2)其中:
A.任何指定人士(作为公司)的收入已在任何课税年度根据第(1)款免税;和
B. 任何人(相关所有人),单独或与相关所有人的关联人,在相关日期实益拥有该指定人士的已发行证券,其价值超过该指定人士在相关日期所有已发行证券总价值的规定百分比,则相关所有人有责任按照主计长确定的方式和合理时间向主计长支付罚款,罚款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A×B×C 。其中A是相关所有人在相关日期实益拥有的指定人士的已发行证券的价值占该指定人士在相关日期所有已发行证券总值的百分比;B是该指定人士在与该课税年度有关的评税基期内的经审计帐目所反映的该指定人员的收入数额;和C是适用于该课税年度的第43(1)(a)条规定的税率。
(3)在以下情况下,第(2)款不适用于相关所有人:
A.主计长允许相关所有人采取措施,在主计长指定的期限内减少相关所有人或相关所有人的关联人对已发行证券的所有权,该期限自相关日期起不超过3个月;和
B.在指定期限结束时,相关所有人与相关所有人的关联方实益拥有的已发行证券的价值不超过指定人员在相关日期所有已发行证券总价值的规定百分比。
(4)其中:
A.作为信托基金受托人的任何指定人士的收入,已在任何课税年度根据第(1)款免税;和
B.任何人(相关受益人),单独或与相关受益人的关联人一起,在相关日期实益拥有信托基金的任何部分,其价值超过相关日期信托基金总价值的规定百分比,则相关受益人有责任按照主计长确定的方式和合理时间向主计长支付罚款,罚款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A×B×C 。其中A是相关受益人在相关日期实益拥有的信托基金部分价值占相关日期信托基金总价值的百分比;B是该指定人士在与该课税年度有关的评税基期内的经审计帐目所反映的该指定人士的收入数额;和C是适用于该课税年度的第43(1)(c)条规定的税率。
(5)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第(4)款不适用于相关受益人:
A.主计长允许相关受益人在主计长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减少相关受益人或相关受益人的关联人对信托基金的所有权,该期限自相关日期起不超过3个月;和
B.在指定期限结束时,相关受益人及其关联方实益拥有的信托基金部分的价值不超过相关日期信托基金总价值的规定百分比。
(6)尽管有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但是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任何指定人士(不论是公司还是信托基金的受托人)的收入,已根据第(1)款在任何课税年度免税;
B. 任何人,无论是单独还是与该人的关联方一起,在相关日期实益拥有:
i.如果指定人士是一家公司,则指定人士的任何已发行证券;或
ii.如果指定人士是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则指该信托基金的任何部分;和
C.第(6)款第B条所述人员为非善意实体,则第(6)款第B条所述人士无需支付第(2)款或第(4)款所述的罚款;但任何人(责任人):
D.在相关日期实益拥有第(6)款第B条所述人士的股权;和
E.不是他本人、她本人或自己是一个非善意实体,
则他们有责任按照主计长决定的方式和合理时间向主计长支付罚款,罚款应按照第(7)款规定的公式计算,前提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F.该指定人士或该指定人士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基金(视情况而定)在相关日期实益拥有的股权价值;和
G.该指定人士或该指定人士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基金(视情况而定)在相关日期由责任人的关联方实益拥有的股权的价值,超过指定人士或指定人士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基金(视情况而定)在相关日期所有股权总值的规定百分比。
(7)第(6)款所指的罚款公式如下:A×B×C 。其中A为责任人在相关日期实益拥有的指定人士或该指定人士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基金(视何情况而定)的股权价值,占该指定人士或该信托基金在相关日期的所有股权总值的百分比;B是该指定人士在与该课税年度有关的评税基期内的经审计帐目所反映的该指定人士的收入数额;和C是第43(1)(a)条(如果指定人士为公司)或第43(2)(c)条(如果指定人士为信托基金的受托人)所规定的适用于该课税年度的税率。
(8)就第(6)款的第D、F、G条和第(7)款而言,如果:
A.某人实益拥有(包括凭借本小节的一项或多项申请)个人(一级实体)的股权;和
B. 一级实体实益拥有另一人的股权(二级实体),
则将前述第一人作为实益拥有二级实体的股权;并且这些股权价值占二级实体所有股权总价值的百分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A×B 。其中A为前述第一人实益拥有的一级实体的股权价值占一级实体所有股权总价值的百分比;和B是一级实体实益拥有的二级实体的股权价值占二级主体所有股权总价值的百分比。
(9)为了根据第6款的第F、G条和第(8)款确定某人对信托基金股权的受益拥有权,第(7)款也具有效力,信托基金的受托人是该指定人士,但有以下修改:
A. 第(8)款第B条中提及的另一人的股权(当适用于该信托基金时)应理解为该基金的股权;
B. 在第(8)款第B条的定义中所提到的,一级实体实益拥有的二级实体的股权价值(当适用于该信托基金时)应理解为一级实体受益拥有的信托基金部分的价值;
C.第(8)款第B条的定义中所提到的,二级实体所有股权的总值(当适用于该信托基金时)应理解为信托基金的总值。
(10)部长或授权机构可在任何时候,根据部长或授权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并根据部长或获授权机构可能施加的条件,全部或部分免除或退还个人根据第(2)款、第(4)款或第(6)款应支付或已支付的罚款。
(11)根据本条制定的法规可以:
A.规定及确定任何符合规定的人免税的收入数额;
B.就本条而言,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某人将被视为关联方;
C.豁免遵守第(2)、(4)或(6)款的规定的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和
D.为使本条充分生效或为施行本条而作出一般规定。
(12)在上文所提到的规定中,专业名词的释义如下:
①股权
股权是指:
A.就公司而言,是指该公司的任何已发行证券;
B.就指定人士为受托人的信托基金而言,指该信托基金的任何部分;或
C.就公司以外的人而言,规定的权利或利益;
②已发行证券
已发行证券,就公司而言,是指:
A.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已发行的股票或股份;
B.与任何此类债券、股票或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期权或衍生品;
C.任何其他授予或代表公司合法或实益所有权权益的文书;或
D. 公司可能规定的其他证券。
③非善意实体
非善意实体是指非新加坡居民(不包括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A.仅为避免或减少根据本法案项下的税款或罚款而设立;或
B.不是出于真正的商业原因,开展任何实质性商业活动;
④相关日期
相关日期是指:
A.第(2)、(4)或(6)款(视何情况而定)所提述的课税年度的指定人士评税基期的最后一天;
B.如在该基准期内的某一天,指定人士成为第13U(1)(a)条所指的认可人士(核准人员),即在紧接上述日期的前一天;或
C.如果在该基准期内的某一天,指定人士成为:
i.根据第13U(1)(b)条批准的主联接基金结构;
ii.根据第13U(1)(c)条批准的主从基金-SPV 结构;或
iii.根据第13U(1)(d)条批准的主基金- SPV 结构,
即在紧接上述日期的前一天。
⑤价值
价值是指:
A.就“已发行证券”的定义第C条规定的证券以外的公司已发行证券而言,指:
i.如果相关日期在2014年4月1日之前,则为公司发行该等证券时的价值;和
ii.如果相关日期为2014年4月1日或之后,则为该等证券在相关日期的资产净值;或
B.根据“已发行证券”的定义第C条规定的公司已发行证券而言,指:
i.如果相关日期在2014年4月1日之前,则为该等证券在规定时间的价值;和
ii.如果相关日期为2014年4月1日或之后,则为该等证券在相关日期的资产净值。
(13)本节不适用于:
A.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或组成的公司或信托基金的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或
B.信托基金的公司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符合以下条件的:
i.在2025年1月1日之前成立或组成;和
ii.在该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都不是指定人士。
离岸基金免税计划(13D计划)的应用
1.13D离岸基金的应用
13D计划旨在吸引外国投资者使用新加坡的基金经理来管理他们的离岸基金,因为有些投资者由于对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了解、熟悉和偏好,可能仍然倾向于在新加坡以外设立基金。为此,根据第13D 条,指定人士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直接投资相关的基金中获得的指定收入获得免税。基金从指定收入中进行的分配在基金投资者手中也同样获得豁免。
此豁免适用于公司、信托和个人,无需向 MAS 申请。与13O和13U条相比,第13D条很有吸引力,因为它没有最低基金规模要求,也没有最低当地支出要求。除其他条件外,要符合第13D条规定的资格,该基金必须不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驻新加坡的基金经理除外),并且必须由持有或被豁免持有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
2.13D家族办公室的应用
除了最基础的在离岸基金方面的应用,13D还可以应用于家族办公室。我们都知道新加坡家族办公室项目最基础的架构包括两家公司。
13D计划下的家族办公室:一家为必须在新加坡以外国家/地区注册的基金实体,它可以是离岸基金公司、离岸信托或离岸个人,通过该基金实体持有各类资产,如金融资产、保单、股票等各类资产,利用该基金实体申请适用新加坡《1947所得税法案》中的税收豁免计划,即13D,基金实体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其从指定投资中赚取的指定收入可申请税务豁免;如果基金实体持续满足免税条件,更有机会终身享受免税待遇。
另一家为必须在新加坡注册运营的基金管理公司(Fund Management Company,也可称为“单一家族办公室”),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实体提供基金管理服务。我们都知道,在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申请牌照才能运营,但是由于家族办公室项目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均为家族资产,而非他人的资产,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向MAS申请豁免持有基金牌照,并且基金管理公司基于管理家族财富的需要,可以聘请家族成员作为投资经理,投资经理进而可以申请新加坡的就业准证(EP)并前往新加坡进行投资管理活动。获得EP后,该投资经理默认成为新加坡税收居民,新加坡税务居民就海外来源的收入免收个人所得税,更可在满足条件后进一步申请PR。
家族办公室项目下13D的申请要求
①基金实体形式:可以是公司、信托或个人,其中不包括有限合伙和VCC;
②基金实体注册地:必须是离岸(基金主体需要始终为非新加坡税务居民架构);
③基金投资人:无限制;
④基金行政管理人:无限制;
⑤基金规模:无限制;
⑥税收优惠申请:无需MAS批准;
⑦基金开支要求:无要求;
⑧本地投资:无要求;
⑨家族办公室人员雇佣要求:无要求
13D计划下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经典架构
通常离岸基金公司设立在 BVI 或者开曼,而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税法要求,必须在新加坡境内。
13D、13O、13U计划下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对比
文章来源:金阁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