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开曼群岛(“开曼”)的一纸生效令(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Act,2023 (Commencement) Order, 2024)宣布一项新的法规开始生效,即开曼《2023年实益所有权透明法》(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Act, 2023)。

同时,为满足前述新规的实施,开曼亦于同一时间颁布并生效了《2024年实益所有权透明条例》(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Regulations, 2024)以及《遵守实益所有权义务指引》(Guidance on Complying with Beneficial Ownership Obligations)。通过一部法律、一部条例以及一项指引,将先前零散的规则进行整合,构建形成了开曼最新的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

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对开曼原有的实益所有权制度进行了一些重要修订,包括将原来法规覆盖范围之外的实体也一并纳入此项制度监管。下文将主要介绍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对私募投资基金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影响,以供从业人员参考。

 

一、背景介绍

作为全球最热门的离岸设立地之一,开曼一直以来是专注于反避税及反洗钱相关国际组织的重点监管对象。2021年,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1]曾将开曼列入其在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反扩散融资(AML/CFT/CPF)领域需加强监测的管辖区名单(“灰名单”)[2]。2023年10月,FATF在确定开曼已基本完成FATF行动计划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后,确认将开曼从灰名单中移除。

FATF在1989年成立后,于1990年首次发布了“FATF 40条建议”(FATF Forty Recommendations),经过多年的发展及修订,目前基本公认为国际普遍认可的反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标准。“FATF 40条建议”的其中一项建议即为,针对法人(legal person),各国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监管机构有权掌握相关法人的实益所有人真实信息。

我们理解,正是基于对“FATF 40条建议”及其相关指引的呼应和落地需求,以及展现开曼致力于符合国际标准的合规化决心,开曼的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应运而生。

 

二、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核心内容

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用一句话总结,即一个法人(legal person)应当履行其义务,识别并提供其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s)或可报告法人(reportable legal person)的相关信息,除非可适用法律规定的替代合规途径(alternative route to compliance)将其义务减轻。

相关定义及其适用范围如下表格所示:

Legal Person

包括公司(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基金会公司(foundation company)、豁免有限合伙(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法人。

*开曼原实益所有权制度下,只有公司(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这三类被囊括在内。

*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项下,通常以豁免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封闭式私募基金(private fund)、绩效分配实体(carry vehicle)、单一投资人基金等,以及以公司形式设立的SPC基金、特殊目的公司等都无一例外将落入义务主体范畴。

 

Beneficial Owner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自然人:

(a)直接或间接,最终持有或控制法人25%及以上权益(股份、投票权或合伙权益);

(b)对法人的管理能够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权;或者

(c)被认定为通过其他方式对法人行使控制权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但系以专业顾问(professional advisor)或者专业管理人(professional manager)的身份,可以不被认定为实益所有人。

*若未识别出规则项下的实益所有人,则高级管理人员(senior managing official,包括董事或CEO)应当认定为联络人(contact person)以满足相关登记义务。

*专业顾问(professional advisor)包括律师、会计师或金融顾问。

*专业管理人(professional manager)包括清算人(liquidator)、破产管理人(receiver)、重组负责人(restructuring officer)。

 

Reportable Legal Entity

满足下述情形的法人:即如果将其视为自然人,则将会落入上述实益所有人范畴,但不包括外国公司、外国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

 

基于受监管程度的不同,法人的识别和报告义务也有所区分:

  • 若法人同时属于开曼受监管实体(包括开曼金融监管局登记的Private Fund或Mutual Fund,“受监管投资基金”,但不包括实务中常见的作为基金投资管理人或咨询顾问的“登记人士”(Registered Person))或法律项下豁免实体[3],则其应当向其注册代理提供书面确认,确认其受监管或豁免实体性质以及有限的相关信息(required particulars)(可基于替代途径,仅需书面确认有限的信息,即联系人信息)。
  • 若法人不属于上述受监管或豁免实体,则其应当识别:(a)构成实益所有人的全体自然人;(b)全体可报告法人;以及(c)需被认定为实益所有人的信托受托人;且应当向其注册代理提供实益所有人的所有相关信息(required particulars),包括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国籍等。

根据法规,我们理解惯常的操作步骤预计为:落入范围的法人向注册代理确认实益所有人及/或可报告法人的相关信息(required particulars),注册代理协助建立实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册(“实益所有权登记册”),并向监管机关报备。其后,监管机关将通过其信息检索平台,向其他有权机构(例如警察、税局等等)提供获取前述实益所有人信息的权限(即现阶段暂时并不开放给公众查询)。

 

三、替代途径

如上所述,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为包括受监管投资基金在内的受监管实体提供了替代途径(alternative route to compliance)来简化登记义务。对于受监管投资基金而言,其可通过指明一位联系人(Contact Person,“联系人”)以避免现阶段向监管机关报备所有实益所有权登记信息,且所需向注册代理确认的信息(required particulars)仅限于联系人的联络方式(contact details);但若监管机关提出要求,其仍需在24小时内或监管机关要求的其他合理时限内,向监管机关提供实益所有权信息(故此,我们理解受监管投资基金仍有必要内部建立并维护一份实益所有权登记册)。

根据开曼《2023年实益所有权透明法》,联系人应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 在开曼《共同基金法》(Mutual Funds Act)项下持牌的基金行政管理人;或
  • 基于开曼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相关法规持牌或登记的联系人(预计常见的开曼服务提供商均可满足此项要求,故可通过外包服务商方式满足监管要求)。

 

四、评估程序

在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下,实益所有人自身应当及时通知其持有权益的法人相关变化,以便法人实时更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册。但对于某些可能按月、周甚至每天进行高频交易的受监管投资基金而言,可能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程序,以便适时地体现实益所有权的相关变动情况。

 

五、违反后果

对于违反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的法人,可能面临重大处罚,包括主管机关对法人、董事、管理人、高级职员和合伙人处以罚金(penalties)和/或行政罚款(administrative fines)。并且,如果违反规定的法人在90天内没有支付行政罚款,注册处也可能会将该法人直接予以注销。

 

六、过渡期

虽然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已于2024年7月31日生效,但开曼金融服务及商贸部(Ministry of Financial Services and Commerce)已经确认在2025年1月1日之前不会执行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因此,我们建议受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覆盖的所有受监管投资基金客户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尽快评估审查,联系相关专业人士采取行动,保证在2025年1月1日前符合新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的规定。

 

 

文章来源: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