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与BVI等离岸金融中心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经济实质法》 (the Economic Substance Act)已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开始申报实施。

新法案的出台与执行,对于仍固守原有传统开曼、BVI架构的主体而言,很可能会产生更高的税务、运营成本与监管风险。面对市场的质疑,为什么开曼群岛、BVI、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还要“心甘情愿”的通过离岸公司的《经济实质法》呢?

一、《经济实质法》产生原因与立法背景

长久以来,开曼群岛、BVI以及毛里求斯等为低税国和传统离岸地,大多离岸公司主要目的为控股,并无经济实质,也未申请当地税收居民。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离岸公司既未在离岸地,也未在母国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家、地区纳税,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不满。

为应对与解除欧盟和OECD对低税、免税司法管辖区内注册实体经济实质问题的担忧,以及推动OECD全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OECD’ s (BEPS) Project)的实施,更为了避免最终被欧盟这样的OECD 成员国列入“税务不合作黑名单”,各离岸金融中心也是“不得不”立法通过《经济实质法》。

二、《经济实质法》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以代表性的开曼群岛以及BVI为例,《经济实质法令》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个体”必须办理年度申报,同时说明营业活动、公司收入、费用及其员工人数等,且通过“经济实质性测试”以符合法定要求。

开曼税务信息局(TIA)有权结合相关实体提交的报告来判定该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测试,一般会釆取一套“基于原则(A principles-based” approach)”的判定方法。TIA会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a)实际开展核心创收活动的个人应当在开曼而非其他地区开展该类活动。
b)相关实体应当在开曼进行指示和管理。

同时,为审查相关实体的经济实质,TIA可能会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在某一财政年度内,特定相关实体的相关活动可能会发生变化,因而在此期间员工数量的充足性标准可能也有所不同。

对未遵循实质性经济活动要求的公司,会被处以罚款:

三、 需要申报的相关主体  

对于BVI公司而言

根据BVI《2004年商业公司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

1. BVI公司
2. 有限合伙(包括在BVI注册的外国公司和外国有限合伙)
但不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指在BVI以外,除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外的其他管辖区税收居民。

对于开曼而言

根据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定法)》,《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定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
1、开曼豁免公司(包括在开曼注册的外国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3、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但不包括投资基金实体(SPC/ELP除外)和非开曼税收居民实体。

就目前最新出台的法案来说,开曼主体与BVI公司等传统离岸地的《经济实质法》都是大同小异的。与此同时,无论是开曼公司还是BVI公司,只要不是离岸地的税收居民实体,都不需要申报,但前提是你得首先是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才可以。

最关键的是,之后离岸公司要么在离岸地成为税收居民,要么在母国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成为税收居民,非此即彼、无法逃脱。

哪些业务会被认定为从事”相关活动”

BVI与开曼经济实质法规定的“相关活动”类型及定义类似,但略有不同。开曼经济实质法还特别规定相关活动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 investment fund business),而SPC形式的私募基金作为相关实体,则应履行ESN义务。但于2021年6月30日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指引》,将ELP也纳入了相关实体的范畴,则意味着ELP形式的私募基金也需要履行ESN义务。

下表对两法案的规定作出比较:

至于在离岸地申请还是在母国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地区成为税收居民,这需要全面衡量离岸公司的维护成本、税收成本及实际目的等等。假设你想成为离岸地区的税务居民,那么你必须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才行。

对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所需满足的”经济实质”要求

根据《开曼指南》的要求,对每一相关实体而言,是否足够或合适取决于该实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特定事实,该实体须维护、保留适当记录以证明其所用资源与产生支出的充足性与适当性。

除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外,是否有申报要求

相关实体应当向税务局提交必要信息。在BVI注册的相关实体可以通过注册代理申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到BVI受益所有权安全搜索(BOSS)系统。从2020年起,开曼的相关实体应当每年向开曼税务信息局(TIA)申报相关信息。

四、 违反《经济实质法》的法律后果

1、对于未能符合经济实质测试的相关主体,将被罚款,或者被强制注销 (两次不满足)同时会将信息交换给开曼壳公司的母公司、最终母公司以及最终受益所有人税籍所在地。

2、如果故意向当地税务信息局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将被罚款或者面临5年牢狱之灾,或罚款刑罚同时进行。

3、如果实体违反开曼经济实质法是由于在董事、秘书或其他职员的同意下做出,那么该职员连同公司都需要承担诉讼风险并受到惩罚。

需要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规定时间
开曼经济实质法的要求是: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相关实体须自其开始从事相关活动之日起遵守经济实质要求;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存续并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须从2019年7月1日起遵守经济实质要求。

根据BVI经济实质法,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成立注册成立的公司和有限合伙,须在截至2019年12月30日或之后的任何财务年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存续的相关实体,应自不晚于2019年6月30日开始的财务年度起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法案对于离岸公司的未来发展走向的影响
纵观国际政治经济大环境与背景,离岸金融地被监管是大势所趋以及不可改变的事实,同时这些监管对于打击洗黑钱和逃税具有积极深远的影响与意义。

不可否认的是,以开曼还有BVI为代表的离岸金融地在一定程度上给全球的跨境交易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法律准则,系统高效的专业工作人员,以服务质量与效率为基准的当地政府机关以及各种复杂重组的具有竞争性的税率政策,极大程度上的提高了全世界经济体系的效率与发展水平,这些恰恰是这些离岸金融地的存在与其价值所在。

一定意义上,以开曼和BVI为首的离岸金融地将从宽松规管的法域演变成合规略显繁重的法域。与此同时,开曼以及BVI目前所保留的立法态势是否被维持,能否被欧盟理事会接受还未可知。截至目前,《经济实质法》的具体执行程序及施行细则尚未完整公布。

五、可探讨的解决方案

1、增加BVI公司、开曼控股公司的经济实质,以满足经济实质法案的经济实质要求。

现有经济实质法案对纯持股实体的经济实质要求相对较低,因此对海外红筹架构中BVI、开曼仅作为纯持股实体,较容易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特别是BVI的规定,虽然对员工及办公场所提出一定要求,但尚未要求必须是在BVI设有人员及办公场所,因此通过简单的筹划应该可以满足开曼经济实质法虽然要求在开曼设有人员及办公场所,但根据《开曼指南》进一步解释性规定,有机会通过当地秘书公司租赁人员及办公场所,以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然而对从事其他交易类型的开曼、BVI公司,例如作为发生借贷的融资平台,则需满足更高的经济实质要求,除了当地人员、办公场所、费用支出外,还需在当地产生核心创收收入,因此需更加系统的对开曼、 BVI公司的交易进行筹划。

2、申请其他中等税收国家的税务居民身份。

对于在某些交易架构中由于各种法律原因仍需选择开曼控股平台架构的,对此,为尽可能降低税务风险但同时又可以满足法律及商业需求,可考虑将开曼公司申请成为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居民身份,从而无需符合开曼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

在一些项目中,有可能成为中国税务居民即可起到一定节税效果,但针对某些集团的现有投资架构及收益特点,成为中国税务居民有可能反而会导致增加税负成本,此时则有可能需考虑其他税务居民身份,例如目前综合条件俱佳的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

3、结合经营业务及境内外战略布局等,重新规划海外控股平台的设立地及业务安排。

在全球加强反避税监管的大环境下,BVI、开曼公司架构已然成为中国及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关注的对象。为尽可能避免税务风险,其实仍有不少其他国家(地区)可供选择作为合适的境外控股平台设立地,例如新加坡。

需强调的是,选择新加坡平台公司的设立地仅是筹划的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是结合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对平台公司进行设计增加适合的经济实质以避免各国反避税调查,同时由于增加相关经济实质,需从平台公司的业务架构、与集团内其他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综合的税务筹划,以真正实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有利于集团商业运营及法律合规。未雨绸缪,提前布局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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