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京群岛于2018年颁布了“经济实质法”,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随后又进行了一些追溯修订。

 

2021年6月29日的修订法案,主要是将无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纳入该制度,以反映欧盟的要求。

 

2023年,经济实质法又做了一些修订:

1)细化了高风险知识产权活动的定义;

2)扩大了申报的范围:要求实体提供与其收入、支出和活动相关的额外信息;

3)控股公司分类修订:目前,持有纯股权的控股公司一般不受监管,但那些从持股中产生收入的公司必须遵守监管规定;

4)更严格的执法和处罚,不合规的实体现在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经济实质法主要用来打击离岸公司的跨国避税行为,是国际反避税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欧盟和OECD对低税/免税司法管辖区内注册的实体“经济实质”问题的担忧。

 

“经济实质法”主要内容:

“相关实体”从事“相关活动”,应该报告其活动的有关信息,通过评估确定是否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即通过“经济实质测试”,核心创收活动和所获得的收入(税收)相匹配。否则,企业将面临处罚和被注销的风险。

 

如何判断“相关实体“、”相关活动“及”经济实质“?

“相关实体”指哪些企业?

“相关实体”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所有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在英属维京群岛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

“经济实质法”扩大了传统的税收居民概念,将某些“透明”的实体和从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要纳税的实体包括在内。

 

什么是“相关活动”?

该法案规定了九类相关活动,并明确确认投资基金业务不是相关活动。根据该法案,“投资基金业务”是指经营“投资基金”的业务,发行投资权益以筹集资金或汇集投资者资金,目的是使该投资权益的持有人从该实体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的利润或收益中获益,其中包括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或运营的任何实体(但不包括本身是最终投资持有的实体),但不包括根据1990年《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或2008年《保险法》获得执照的人,或根据1979年《合作社法》或1928年《友好社团法》注册的人。

 

所有实体应考虑是否正在进行或打算在不久的将来进行下列一项或多项相关活动。在财政期间不从事任何“相关活动”的实体不受经济实质规定的约束,但仍须就该财政期间提交“零申报表”(只要其本身不在欧盟税收“黑名单”上)。

《规则》第1条规定,任何实体在任何报告期内从该活动获得收入的,将被视为在进行相关活动。也不能说明,在某一期间没有任何收入意味着一个实体肯定没有进行有关的活动,尽管总收入的水平可能与所需要的经济实体的程度高度相关。

以下列出的前三种“相关活动”是参照现有法规定义的许可制度。任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基金管理业务的实体将(或准确地说,应)持有金融服务委员会颁发的经营该等业务的牌照。相反,如果活动在监管范围以外,那么它将不会被要求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中,“控股业务”的相关活动最为常见。“纯控股实体”可依靠“简化版经济实质测试”,只要满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BVI有一定的员工和经营实体场所,并不会收到很大影响。

 

“经济实质要求”是什么?

根据BVI“经济实质”规则,为确定某主体是否应当遵守BVI经济实质规则的规定,可以根据以下步骤来判断:

(1)该主体是否为相关“相关实体”?

(2)如是,其是否可从事了“相关活动”?

(3)如果其从事了相关活动,其是否为BVI之外法域(该法域不在欧盟非合作清单内)的税务居民?

只有当(1)及(2)的回答为“是”并且(3)的答案为“否”时,该主体才适用BVI经济实质要求。需注意的是,BVI经济实质规则指明,如果一个法律实体于任何财政期间从“相关活动”中获得了收入,则视为其从事了该“相关活动”。

 

根据“相关活动”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经济实质要求:

纯控股业务:

该法案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纯股权控股实体即可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a) 遵守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法(以相关为准)项下的法定义务;

(b)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足够的员工和场所来持有股权参与,并且在管理这些股权参与的地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足够的员工和场所来实施该管理;

持有股权参与在本质上可以是(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是)完全被动的,在这种情况下,BVI注册代理人和现有注册办公室可能能够满足足够的员工和场所的要求。

 

一般业务:

从事相关活动的实体符合下列经济实质要求:

1. 相关活动在BVI中进行指导和管理;

2. 考虑到有关活动的性质和规模;

(a)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雇员(直接受雇或由另一实体受雇);

(b)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有足够的开支;

(c)有适当的实体办公室或场地进行核心创收活动;

3.实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核心创收活动;

 

知识产权业务:

由于来自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被认为有较高的利润从高税收管辖区转移到低(或零)税收管辖区的风险,对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某些实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建议任何认为自己正在进行知识产权业务的实体联系Jenga以获得进一步的指导。

 

“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经济实质要求”(非控股企业)包括“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也在英属维京群岛。

规则表明,这需要在英属维京群岛举行相当数量的董事会会议,考虑到“相关活动”的性质,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出席此类会议的董事必须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来指导相关活动。董事会关于相关活动的决定必须记录下来,并保存在BVI。

 

核心创收活动

“经济实质要求”的一部分是,一个实体(从事”相关活动”)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与此类活动相关的核心创收活动(CIGA)。CIGA被定义为在产生相关收入方面对”相关实体”具有核心重要性的活动,并且必须在BVI中进行。

该规定不适用于仅从事控股业务的实体CIGA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即由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工作的雇员进行)。在某些情况下,CIGA可以在BVI内进行外包,只要该实体能够监测和控制外包活动。对于只经营控股业务的实体,外包业务没有限制(尽管在评估英属维尔京群岛雇员的充分性时,只会考虑外包给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经营的人)。

 

纳税居住地和被视为“非居民”的实体

如果实体是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且在整个报告期内不在欧盟税收黑名单上,或按照规则被视为非居民实体,则该实体在进行相关活动的报告期间不需要满足经济物质要求

从事“相关活动”并声称非居民的实体将需要能够提供其税务状况的证据,以支持该规则下的声明。在提交所需证据之前,有一种机制将被视为临时非居民。如果无法提供此类证据,则该实体可能被视为未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建立税务居所,并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总的来说,该规则确认,对于税务“透明”的实体,可以参照对实体的全部利润和收益应纳税的每个参与者或合伙人,证明其纳税居住权。

广泛地说,“非居民实体”申报将会导致与BOSS注册代理数据库中有关实体的所有信息自发地与相关海外管辖区内的相关海外主管当局进行交换,并且如果实体的受益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居住在欧盟成员国,也包括受益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居住的有关海外主管当局。

 

申报义务

该法案和BOSS法案的相关修正案对实体(及其注册代理人)提出了收集和提交信息的新义务,以使ITA能够监测经济实质要求的遵守情况。报告通过受益所有权安全搜索系统(BOSS)进行。BOSS系统是目前用于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受益所有权信息的安全系统。各实体必须确定与该法要求的某些规定的经济实质信息,并将其提供给其注册代理人。而已注册的代理则需要采取合理的步骤收集此类信息并通过BOSS提交信息。

实体必须通知其注册代理人,在相关财务期间内是否从事任何相关活动(如果有,则是哪些相关活动),如果有,则是否希望在该期间为税务目的申报为非居民。如果有关活动是由非居民实体进行的,该实体将需要向其注册代理人报告详细的规定信息,以证明其符合适当的经济实质要求。注册的代理将通过BOSS系统对数据进行归档。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实体必须就相关财务期间内进行的所有相关活动进行报告,即使相关活动并不在财务期间结束时进行。

 

财务周期

在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该法案称为“财务期间”)对经济实质和相关申报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估。一般适用默认的财政年,这通常是指从 1 月 1 日开始到 12 月 31 日结束的一年,许多国家和机构采用这种方式来确定他们的财年。比如023 年的 3 月 2 日设立的,那么他的首个财年结束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那么最晚需要在 2024 年的 9 月 30 日之前递交财务报表。

但受该法约束的实体应考虑是否希望将其经济实质申报期间与自己的财政年度(或任何其他日期)保持一致。比如023 年 3 月 2 日设立的,那么可以选择 到 2024 年 2 月 29 日作为公司财年的结束日,那么最晚需要在 2024 年 11 月 30 日之前递交财务报表。

没有提交财报的后果,首先是无法获取到 COI 以及 GOS 这 2 份重要的续存文件。其次,超期 1 个月,罚款 300USD,第二个月起,每月额外 200USD,最高 5,000USD。若达到上限依然为递交财报,会面临公司除名的风险。

BOSS法规定的经济实质信息必须在相关财务期间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给BVI注册代理,并上传到BOSS(ES)系统。有关提交的数据的信息可通过ITA的网站获取。

对于 BVI 的持有人来说,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仅仅是多了递交年度财报这一额外步骤。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此次法案的修订,BVI 公司,包括开曼等在内的其他岛国公司,也需要保持完整的财务记录,以能够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在需要时提供这些记录。

 

执法和制裁

大致而言,可采取执法行动及实施制裁的情况有三种:

  • (a) 实体未能识别或报告《BOSS法》要求的某些事项,包括是否进行任何相关活动
  • (b) 任何人士(可能包括董事或合伙人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某些其他人士)不能提供信息或向ITA提供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通过BOSS或其他方式)
  • (c) 实体未能遵守经济实质规定

无合理理由(包括实体是否从事任何相关活动)未识别或报告《BOSS法》要求的事项,或无合理理由提供信息,并故意向ITA提供虚假信息均属违法。正如预期的那样,潜在的惩罚是严厉的。执行行动可能是通过法庭和刑事举证。未能遵守经济实质规定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然而,违约可能导致财务处罚和采取纠正行动的指示,最终有可能将实体从相关公司登记册中除名或通过法院命令进行清算。